******有限公司:
本单位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(单位)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嘉南消行罚决字〔2025〕第000004号),要求你(单位)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纳罚款(缴款方式:1、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。 2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,办理缴款。3、到代 ******银行办理缴款。)而你(单位)至今未履行该义务。根据《中华************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决定,决定书文号为嘉南消 行罚决字〔2025〕第000004号。
履行方式: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,滞纳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(缴款方式:1、 ******银行办理缴款。)
对以上事项,你(单位)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,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,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,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催告书》(******消防救援大队领取催告书(地址: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230号,联系电话:0573-******)。逾期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******消防救援大队
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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